16.3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FCCC)

聯合國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UNFCCC),已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,成為正式之國際法,其具體規定包括:Ⅰ訂定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數量與時程;Ⅱ建立國際財務支援與技術轉移的權利與義務;Ⅲ要求各會員國申報資訊。

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,亦非已開發國家,似乎無需積極承諾做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。但是由『蒙特婁議定書』管制氟氯碳化物的例子中,我國仍被某些國家比照締約國對待,否則施以貿易制裁,我國在因應FCCC時仍需未雨綢繆,做預防性的準備措施,以免措手不及。

作為一個新興工業國家,我國因應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及其他環保問題的處境將和其他『經濟合作發展組織(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)』成員國及新興國家類似,因此,這些國家是否履行其初步承諾(即,於公元2000年前將人為溫室氣體放排放量回歸到較早(1990)之排放水平,以有助於公約目標之實現),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(FCCC)的成敗關鍵,因此我國對這些國家的動向密切注意(楊,1995)。

環境保護署並於1996年編寫完成,因應『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』的『國家通訊』(National Communication),期望予國際人士一種良好印象,體認到『我國正積極配合國際穩定氣候變化之努力而有配合之措施』,營造對我國有利之國際環境。

此『國家通訊』的主要重點在於

(1) 提供國際了解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之現狀。

(2) 說明我國各部門目前所推動的各項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政策。

1996年7月FCCC締約國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第二屆「締約方會議」,決議於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,訂定具有法律效力之溫室氣體減量議定書,並將以公元2005年、2010年、2020年為減量目標年。列名於公約附件一的國家將展開正式而密集的協商,以在第三屆大會完成議定書之訂定;公約非附件一國家(開發中國家)則將加速撰寫並提交其國家通訊報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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